问题 | 民事反诉案件法院如何开庭审理 |
释义 |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第二审程序的规定外,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第一审普通程序的规定。 一、审理前的准备第二审人民法院收到第一审人民法院报送的上诉案件的上诉状、答辩状、全部案卷和证据后,应当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组成后,应当认真审阅全部上诉材料,有重点、有针对性、有计划地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必要的调查。审阅上诉材料时,应特别注意审查当事人提起上诉是否具备法定的上诉条件。如果仅发现上诉状有欠缺的,能补正的应通知其按期补正,如果发现不符合上诉的条件,原审法院又没有裁定驳回,第二审法院应作出裁定,予以驳回。 二、审理范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的范围,是针对当事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所谓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是指证明和确认上诉请求能否成立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对上诉人末提出异议的原审裁判所认定的事实和权利义务,二审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审查。这是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但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上诉请求以外,原判确有错误的,也应当予以纠正,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地行使审判权。 三、审理方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一般应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审判。开庭审理可以在本法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就地进行。在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将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判的,也可以迳行判决。这说明,开庭审理是原则,不开庭审理是例外。也就是说,开庭审理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的主要方式,不开庭审理“运行判决”的只能是少数案件,是开庭审理的例外。这是第二审程序又一个重要特点。这个特点,区别于第一审程序中审理案件应当开庭审理的要求。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必须遵守下列有关规定:1.案件必须由合议庭审理,不能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2.合议庭必须经过阅卷调查。调查可以由合议庭的全体成员进行,也可以由合议庭指定一个成员进行,该成员调查后,应向合议庭报告调查情况。3.应当询问当事人,听取当事人陈述。4.全部案件事实核对清楚后,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由合议庭决定逞行裁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8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可以运行判决、裁定: (1)一审就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的案件; (2)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案件; (3)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 (4)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需要发回重审的案件。由此可见,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逗行判决与“书面审理”是有区别的。一些西方国家规定的书面审理,是指不开庭,不作调查,也不询问当事人、证人,只通过审查一审案卷材料即可作出判决的审理方式。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运行判决则不仅要全面审查案卷材料,而且还要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因此我国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能只看案卷,不调查,不接触当事人,就运行作出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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