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要约生效的特征是怎样的 |
释义 | 要约生效的特征: 一、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二、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 三、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四、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 五、要约应以明示方式发出。 一、承诺变更的原因 (1)在承诺中提出了要约人的法定义务。法定义务,在当事人没有明示排除的情况下是当事人必须承担的义务。在承诺中提出或者强调了要约人的法定义务,并没有实际上改变要约的内容,并没有增加要约人的义务。本来就是要约人必须遵守的。比如,受要约人在承诺中加了这样一句话:贵方出卖的标的物必须是没有设定抵押的物。这就是一种非实质性的变更,因为,如果出卖的是抵押物,出卖人应当告知买受人,如果没有告知,那末出卖人就应担保该物是没有设定抵押的物(权利瑕疵担保义务)。这种担保是出卖人的法定义务。受要约人在要约中强调了要约人的法定义务,并没有增加要约人的额外负担。尽管如此,要约人也可以表示反对,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自己将要出卖的标的物已经设立了抵押,那末受要约人这种非实质性变更的承诺就不构成有效的承诺。(2)在承诺中增加了说明性条款。说明性条款使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更加明确,但不会改变要约人意图创立的权利义务关系,更不会增加要约人的负担,因此是非实质性变更。要约人对这种说明性条款不能认同,也必须及时表示反对,否则承诺产生预期的效力。(3)承诺在授权范围内对要约作了修改。这种修改仍然在要约人设计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范围之内,因此也是非实质性的变更。要约人认为这种修改违反了自己的意图,仍可及时表示反对,阻止这种承诺的生效。如果受要约人确实是在授权的范围内作了修改,要约人的反对应为无效。 二、售楼广告是不是要约 售楼广告一般不是要约,而是要约邀请,但是如果该售楼广告已经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四百七十三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三、邀约承诺是什么? 邀约就是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称受要约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合同编要求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四条要约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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