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企业所得税合并申报规定是什么 |
释义 | 1、外商投资企业的总机构设在我国境内,其在我国境内、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场所在境外投资所发生的盈亏,应由企业的总机构汇总申报、计算、缴纳所得税; 2、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设有两个及两个以上营业机构的,应选定一个对其他各企业机构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并设有完整的账册、凭证,能够正确反映各营业机构的收入、成本、费用和盈亏情况的营业机构,负责合并申报纳税。 一、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对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的外汇收支、外汇登记实施监督管理。境内机构可以使用自有外汇资金、符合规定的国内外汇贷款、人民币购汇或实物、无形资产及经外汇局核准的其他外汇资产来源等进行境外直接投资。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利润也可留存境外用于其境外直接投资。上款所称自有外汇资金包括: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等账户内的外汇资金。国家外汇管理局可以根据我国国际收支形势和境外直接投资情况,对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资金来源范围、管理方式及其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利润留存境外的相关政策进行调整。 二、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税收政策与规定 居民企业的税收政策:居民企业负有全面的纳税义务。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对本国居民企业的一切所得纳税,即居民企业应当就其在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税收政策: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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