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安机关受理听证后,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通知书送达听证申请人,并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其他听证参加人。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行政处罚中设置听证程序,其目的在于保证行政处罚的合法性与公正性,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一、、听证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携带证件,按照指定的时间、地点出席听证会。 (二)遵守听证纪律; (三)就听证事项进行陈述、辩论; (四)听证结束前进行最后陈述; (五)审阅、核对听证笔录并签名。 二、被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就听证事项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有关材料等作出陈述和说明。 (二)遵守听证纪律。 三,听证通知书注意事项 (一)请您届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二)如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代理人应当提交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工作证、委托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参加听证,授权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 (三)届时请准时参加听证,逾期不到场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遵守听证纪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收到听证申请后,应当在二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认为听证申请人的要求不符合听证条件,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制作不予受理听证通知书,告知听证申请人。逾期不通知听证申请人的,视为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