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助学贷款的受理部门是户籍所在县(市区)的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等措施对民办学校予以扶持。受教育者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的权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购买服务、助学贷款、奖助学金和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学校予以扶持;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还可以采取政府补贴、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扶持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三条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