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但必须有股东会审议,一般是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股份公司章程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有明确的约定,行使这些规则都是要按照章程的规定程序。若公司章程未对董事会议事规则须由股东会审议的约定,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无须股东会审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一、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审议批推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7)对公司发行债券做出决议。 (8)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做出决议(本项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特有的职权)。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需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