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关于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区别? |
释义 | 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关于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区别?第一,行政诉讼中的“一事不再理原则”一般都是参考民事诉讼中的这一原则。《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款被普遍视为是“一事不再理”原则的法律渊源。该条款规定,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第二,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判断标准(一)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款明确了重复起诉的构成条件,按照该规定,法院应从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三个方面对后诉是否构成重复起诉进行考量和认定。当事人相同。按诉讼法理论,当事人的“同一性”并不仅限于前诉与后诉的当事人名称相同,即使数量不同也不影响构成重复起诉。比如前诉为多人共同诉讼,则只要后诉中诉讼请求与诉讼标的与前诉相同,则无论前诉中共同诉讼人是否全部参与,都不影响构成重复起诉。因此,满足该条件的关键是,后诉的当事人是否是前诉裁判中所约束的人。2.诉讼标的相同。诉讼标的相同是指诉讼对象相同,即前诉和后诉的当事人所主张的实体权利或法律关系相同。该条件是判断诉讼标的同一的核心要素,目前对判断诉讼标的观点各抒己见,但都莫衷一是。3.诉讼请求相同。诉讼请求是指当事人通过法院向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具体权利。同一诉讼请求是指当事人相同的实体权利的主张。若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就同一诉讼请求再行起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即使前诉与后诉的诉讼请求有所不同,但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了前诉的裁判结果,就构成实质上的同一。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八条所规定,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如何理解“发生新的事实”是能否被法院受理的关键点。其中“发生新的事实”,需满足以下条件:1.“发生新的事实”是指生效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的事实,而不是原生效裁判未查明或涉及的事实,也不是当事人在原裁判中未提出的事实。2。原审裁判结束前已经存在的事实,当事人应主张而未主张的事实,不属于“新的事实”。判决生效后获取或制作的,用以证明裁判生效前已发生事实的补强证据,不属于“新的事实”。3.“新证据”的提出不能等同于“发生新的事实”,只有新提供的证据能证明双方争议的主要纠纷,也证明了新的事实,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受理。(注意:新的证据必须是生效判决书做出后新发生的。以上就是我为大家总结的内容,希望大家明白。 该内容由 杨振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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