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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刑事诉讼中“一事不再理”原则
释义
    民事诉讼中的一事不再理原则,即同一当事人就同一法律关系的诉讼请求已经在法院受理或裁判后,不得再起诉,法院也不应再受理,以避免矛盾判决和讼累。
    法律分析
    民事诉讼中,一事不再理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第一,当事人不得就已经向法院起诉的案件重新起诉;第二,一案在判决生效之后,产生既判力,当事人不得就双方争议的法律关系,再行起诉。从法院角度讲,就是不得再受理。所谓“一事”是指同一当事人,就同一法律关系,而为同一的诉讼请求。因为这个同一事件已在法院受理中或者已被法院裁判,当然就不得再起诉,法院也不应再受理,避免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也避免当事人纠缠不清,造成讼累。
    拓展延伸
    刑事诉讼中的事实确定原则
    刑事诉讼中的事实确定原则是指在刑事案件审判过程中,法院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依法进行认定。根据这一原则,法院只能以经过法定程序并经过严格审查的证据来确定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不能随意推定或假设。事实确定原则是刑事诉讼中的基本原则之一,它确保了审判的公正性和准确性。根据这一原则,法院在刑事案件中必须充分调查、收集证据,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可信性,以便最终准确认定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这一原则的遵循是维护司法公正和保护人权的重要保障。
    结语
    民事诉讼中的一事不再理原则确保了司法程序的效率和公正,避免了重复诉讼和相互矛盾的裁判。而刑事诉讼中的事实确定原则则保障了审判的准确性和公正性,确保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这些原则的坚守,是维护司法公正和保护人权的重要保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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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13:1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