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电影票房造假者会承担法律责任吗 |
释义 | 影院成为“偷票房”的直接操作者 “偷票房”,顾名思义,就是把某部影片的票房所得“偷”走,或转移到其他影片上,或揣进影院自己腰包里——前者往往是发行方与放映方相互串通,共同牟利;后者则是放映方私自出售不与发行方进行收益分成的电影票,独享其成。 偷票房的直接操作方是影院。对于影院来说,将一场电影偷换成另一场电影的票房,能获得片方给予的承诺利益,但这样违法违规的操作涉及法律风险。 票房造假的处罚手段 2011年,国家首次拟立法处罚偷票房,当年11月,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就公布了《中国电影产业促进法征求意见稿》,其中针对偷票房现象,就有“加盟电影院线的影院,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计算机售票系统。对偷漏瞒报票房收入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 影院顶风作案的背后,是影院投资成本、运营成本剧增所带来的生存困境。在地价房租不断上涨,影院间竞争加剧等内外因素夹击下,影院分账比例却在下滑。 按照2009年广电总局电影局下发的《关于调整国产影片分账比例的指导性意见》中“制片方原则上不低于43%”的建议,目前业内实行的票房分账方式为:扣除5%的电影发展专项基金,和3.3%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剩余影片票房由制片方(含发行方)与影院(含院线)按照43︰57的比例分成,即二者净分账收入分别占总票房的39.4%和52.2%。 而2011年底出台的《广电总局电影局关于促进电影制片发行放映协调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电影院对于影片首轮放映的分账比例原则上不超过50%。新规定出台后,不少影院负责人表示,影院分账比例减少给经营带来了更大压力。 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二审稿昨天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对比一审稿,二审稿明确禁止“虚假票房”,并规定了罚款最高50万元、最严重可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针对劣迹艺人频出的现象,对演员提出了“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的要求;对国产片在院线放映场次不低于三分之二时间的规定加上了“合理安排”场次和时段的限定;为突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明确电影放映可能引起未成年人等观众身体或者心理不适的,应当予以提示。此外,电影内容审查标准新增了电影不得含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内容。 《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初审及征求各界意见期间,有些常委会委员、中央有关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要加强对票房收入的监管,加大对虚报瞒报票房收入行为的处罚。 据此,二审稿增加规定:“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应当统计、提供真实准确的电影销售收入,不得采取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等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观众,扰乱电影市场秩序”,并明确了法律责任:票房造假者可处5万至50万元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吊销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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