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个税起征点征税多少 |
释义 | 关于个税起征点征税多少合适的这个问题,回答如下:我国将个税起征点(即工资薪金所得扣除额)调至3000元,同时还首次修改了税率表已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于4月25日向社会发布,公开征求意见。 从草案发布后的社会反应看,似乎有些波澜不惊,也未见针锋相对的激烈争议。但有一点不容否认,那就是不少人认为3000元的起征点还是太低了,希望能进一步提高到4000元或者5000元。尽管这些建议都是以和风细雨的方式提出来的,之所以没有强烈的反响,是因为关于个税起征点的争论早有预热,事实上在社会各界已经持续了较长时间,人们的意见该论述的已经论述清楚,该表达的已经充分表达,而且相关民意已通达全国“两会”。 如果说之前的争论尚且属于汇集民意的立法准备阶段,那么,从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个税法修正案草案开始审议的那一刻起,就正式进入体现民意的立法实质阶段了。公开征求意见为民意表达提供了正式的法定渠道,此时的民意倾向,应当对法律的最终形成产生一定的影响。为此,我们不能满足于之前的意见表达,应当在预热的基础上,进一步充实、丰富和完善我们的意见和建议,使之更有说服力。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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