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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重大质量事故项目经理怎么处理的
释义
    工程出现重大质量事故,项目经理承担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等责任。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是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的关键。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和设计使用年限内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工程质量承担终身责任。
    项目经理不仅是一段时间的负责人,而是需要负质量终身责任。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质量终身责任
    1、发生工程质量事故;
    2、发生投诉、举报、群体性事件、媒体报道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严重工程质量问题;
    3、由于勘察、设计或施工原因造成尚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建筑工程不能正常使用;
    4、存在其他需追究责任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怎样认定重大质量事故
    国家现行对工程质量通常采用按造成损失严重程度进行分类,其基本分类如下:
    1、一般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
    (2)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3)严重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严重事故;
    (4)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5)严重影响使用工程或工程接否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
    (6)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
    2、重大质量事故:凡具备下类条件之一者为重大事故,属建设工程重大事故范畴。
    (1)工程倒塌或报废;
    (2)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伤3人以上;
    (3)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按国家规定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工程建设过程中或由于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过失造成工程质量低劣,而在交付使用后发生的重大质量事故,或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而需要加固、返工或报废,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重大质量事故。
    此外,由于施工安全问题,如施工脚手、平台倒塌,机械倾覆,触电、火灾等造成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分为以下四级:
    (1)凡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为一级;
    (2)凡造成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为二级;
    (3)凡造成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重伤2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为三级;
    (4)凡造成死亡2人以上或重伤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为四级。
    4、特别重大事故:凡具备国务院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所列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达500万元及起以上,或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上述影响三个之一均属特别重大事故。
    5、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列为质量问题。
    法律依据
    《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十三条 发生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按以下方式进行责任追究:
    (一)项目经理为相关注册执业人员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四)向社会公布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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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1 14:18: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