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担保人是在借款合同中起到担保作用的,一般情况下如果作为贷款主体的借款人没有能力还款,通常都是需要由担保人来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的,那么这即是在担保人身上设立了一个义务,应当由担保人作出同意承担担保责任的意思表示,所以必须要由本人到场签字。 到场就是为了了解债务和担保事实,且担保人知悉该项事实,同意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否则难以证明担保人做出了同意承担担保责任的意思表示的的事实,否则一旦需要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也很容易产生纠纷。 贷款担保人必须要现场签字的,如果担保人是单位的,则应盖单位章或由法定代表人签名。贷款担保人与出借人间成立担保合同关系,如果担保人不在担保合同上签字或在贷款合同中的担保人处签字,则担保人与出借人间不成立担保合同关系,也就不存在担保责任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条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第三百九十一条 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