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承包人不能随时解除合同,定制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需要赔偿承包人的损失,除非承包人未经定制人同意将承包的主要工作交给第三人,否则定制人不需要赔偿承包人解除合同。 当定作人不履行合作义务,导致承包工作无法完成时,承包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法律客观: 根据《合同法》第259条规定,定作人有义务协助承揽人完成工作,如承揽人工作需要定作人补足材料、修改图纸等,若其不履行该义务,经承揽人催告仍不履行,承揽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经承揽人通知、催告并宽限一定的时日,定作人仍不履行其义务,承揽人为完成工作投入的资金、劳动力费用等因不能交付工作成果而无法收回,此时,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使合同效力归于消灭。这时的承揽人解除合同是由于定作人的违约行为,依据我国《民法通则》及有关法律规定,一方违约是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之一,非违约方享有解除权。因此承揽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