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采购人员应具有相应的危险化学品专业知识,了解所经营的各种危险化学品的特性及相关知识,并熟悉其应急救援措施。 2、采购时应向具有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采购。 3、采购危险化学品时除索取质量合格证书等技术资料外,还应当索取相应的品种的安全技术说明书。 4、所采购的产品应符合质量要求,其包装物应是由国家定点的包装物生产企业所生产的,同时在包装物上应张贴、喷印或悬挂安全标签。 5、不得采购本公司不具备经营资质的危险化学品。 6、不采购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 7、易制毒品凭公安部门核发的有关证明生产企业购买。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