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标权与字号权的权利内涵 |
释义 | 商标权是指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包括商标注册人自身的专用权和对他人的禁用权。《商标法》于1982年通过,经历1993年与2001年的二次修正,商标权的保护可以说有法可依。《商标法》赋予商标注册申请人对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注册商标进行支配的权利,是商事主体彰显个性的重要手段。商家通过注册确立有显著特征的商标,将其附着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同类商品或服务加以区分,从而为商家提供更多的市场机会,增强竞争能力。如果商家未经许可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相近的商标,或者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似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作为商品名称、装潢使用,足以造成消费者误认的,都是侵害商标专用权的情形之一。 字号权是《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法人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赋予个体工商户、企业等使用人将合法的文字组合进行依法登记而取得的专有使用权,字号就是商家在经营或服务中借以与其他商家相区别的人格化、特定化的名称和标志。我国企业法人名称的构成依次分为四个部分,即: (1)企业法人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 (2)字号; (3)所属行业(或者经营特点); (4)组织形式。我国现行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和法规,所禁止的是在同一行政区划内同行业企业字号混同,而对于不同行政区域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其“字号”能否相同的问题,没有予以明文禁止。如果商家擅自使用他人经过登记的字号,则涉嫌侵犯他人名称权;如果在同类商品使用与他人相同或相似的字号的,或者将他人字号注册为商标的,都构成不正当竞争。特别说明的是,我国于1984年加入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对字号的保护并没有登记的要求,这是目前适用的法律依据与加入公约中不一致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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