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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附属物与附着物的区别
释义
    1、范围不同:地上附属物是指在土地转让开发中,所属地块的地上和地下附带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物质。地上附着物,是指在土地上建造的一切建筑物(如平房,楼房及附属房屋等),构筑物(如水塔,水井,桥梁等)及地上定着物(如花草树木,铺设的电缆等)的总称。
    2、应用上不同。
    一、不动产有哪些特征?
    不动产是指实物形态的土地和附着于土地上的改良物,包括附着于地面或位于地上和地下的附属物。不动产不一定是实物形态的,包括物质实体和依托于物质实体上的权益。不动产的特征有权益受限性、难以变现性、保值增值性、价值量大、用途多样性、涉及广泛性。
    二、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怎么算
    被征用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可按有关规定给予折价补偿,或者给予新建同等数量和质量的附着物。具体如下:仓房每平方米补偿920元、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补偿165元、沼气池每个补偿4600元、厕所每平方米补偿190—300元、猪鸡舍每平方米补偿150—260元、塑料大棚每平方米补偿165—280元、砖石墙每延长米补偿190元、格每延长米补偿450元、大门楼每个补偿2400元。、饮用水井(含压水设备)每眼补偿1000元、农家排灌水井(含泵水设备)每眼补偿15000元、排灌大井(含设备)每眼补偿3万元、排水管(塑料管、铸铁)每延长米补偿80—150元。
    三、转让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的关系是什么
    转让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的关系是,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应与其范围内的建筑物、附着物的权属一并转让。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转让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土地使用者转让其土地使用权时,应对其地上的建筑物、附着物拥有产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四条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第三百五十二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是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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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0 7:35: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