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重疾险中的食道癌先天性不赔是否可以通过保险公司审核解除? |
释义 | 法律分析:保险公司在核定重疾险理赔时,会根据合同的约定进行审核。如果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食道癌先天性不赔,则保险公司可以据此拒绝理赔。但如果保险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保险公司则需要按照相关法律进行审核。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二十七条:保险合同约定食道癌先天性不赔,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保险法》第五十五条: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提出的理赔申请及时核定,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赔偿义务。 3.《民法典》第一千四百三十三条:保险合同约定的除外责任条款应当明确、明白,不得损害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4.《合同法》第二十四条:合同订立后,当事人可以协商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但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违公序良俗的内容。 综上所述,如果重疾险合同中规定食道癌先天性不赔,保险公司有权拒绝理赔。但如果规定不明确或违法,被保险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包括申请保险公司审核解除约定或者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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