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轻微失信主体实施信用管理措施的期限 |
释义 | 对轻微失信主体实施信用管理措施的期限为1年。 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信用管理措施的期限为3年,对轻微失信主体实施信用管理措施的期限为1年。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信用修复: 1、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不满6个月的、认定为轻微失信主体不满3个月的; 2、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被限制或者禁止行业准入期限尚未届满的; 3、距离上一次信用修复时间不到1年的; 4、申请信用修复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故意隐瞒事实等欺诈行为的; 5、申请信用修复过程中又因同一原因受到行政处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6、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 失信主体信息应当按照谁认定、谁公开原则通过全国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系统等渠道公开。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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