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可以把失信行为大致分为两大类型:客观型和主观型。1.在客观形失信行为中,行为主体无过错,失信原因属于不可抗拒或无法预料。2.在主观型失信行为中,行为主体有过错,失信原因属于过失或故意。3.这两种失信行为都具有社会危害性,但性质不同,因而受到的惩戒也应当有所不同。4.建立社会信用体系所要惩戒的重点是主观型失信行为,因为这种型失信行为社会危害性极大。 法律依据: 《征信业管理条例》 第八条 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熟悉与征信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征信业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并取得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任职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