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贷款用途不真实可以免除担保责任吗? |
释义 | 贷款用途不真实担保人不可以免除担保责任,对借款如何使用是借款人自主利用资金之行为,借款人单方改变借款用途; 出借人未参与协商,不属于借贷双方私自协商变更主合同之情形,保证人仍应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借款人未经保证人同意,擅自改变借款用途的,如果出借人已在保证合同中明确承诺监督借款人专款专用,且未尽监督义务而造成借款被挪作他用的,保证人可以免除保证责任。 一、民间借贷还款协议书 1、保证人和借款人债务数量。 2、保证人对借款人的债务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最后一笔还款日期届满后二年。 3、贷款人、借款人、保证人的权利、义务、承诺及有关事项仍按原借款合同规定执行。 4、借款人、保证人先于协议规定时间偿还贷款全部本息,本协议终止。 5、借款人、保证人如有一次未按本协议约定日期按期归还借款本息,贷款人有权利对借款人、保证人一次性对全部借款本息进行追偿。 6、本协议发生纠纷,由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7、其它约定事项: 8、本协议一式三份,自三方签字或盖章生效。 二、债务人无力偿还保证人如何办 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担保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不管担保人承担的是一般担保还是连带担保,借款人都无力偿还的,担保人的担保责任是不能免除的。担保人偿还全部债务后,可以向借款人追偿,要求借款人归还担保人承担的全部债务。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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