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冒充其他药品,或者以其他药品冒充上述药品的。2、生产、销售以孕产妇、婴幼儿及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假药、劣药的。3、生产、销售的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属于假药、劣药的。4、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造成人员伤害后果的。5、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经处理后重犯的。6、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或者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或者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