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男方婚前房产妻子是否有份 |
释义 | 一、婚前房产妻子是否有份 1、婚前房产妻子正常情况下是没有份的。 2、因为男方在婚前以个人财产所购房产,房产登记在个人名下,自然属于个人婚前财产,女方无权要求在离婚时予以分割。 3、但是如果男方在婚前购房,却在婚后加上女方名字的,因房产此时属于夫妻共同房产,所以妻子可以要求在离婚时对房产进行分割。 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认定夫妻共同财产应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1、约定优先。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2、不能证明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4、具有人身性质的财产归个人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5、对家庭共有财产,应先析产,确定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 6、夫妻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房产,婚后有夫妻双方共同管理、修缮、经营并使该财产增值的,增值部分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7、对于房屋,应根据下列居停情形确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共同财产购置,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系一方在婚前购置或婚后以个人财产购置,则仍应归个人所有; (2)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3)购买房屋时所享受的工龄优惠只是属于一种政策性补贴,而非财产或财产权益,不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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