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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结婚后婚前房子归谁?
释义
    法律分析:
    一、婚前一方出资全款买房的产权归属
    1、登记在出资方名下
    一般情况下,婚前一方全款出资,无其他特殊情形,该房屋属于出资方的个人财产。
    婚前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如果没有明确表示赠与男女双方,该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的,属于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
    2、登记在另一方名下
    实践中由一方出资,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情形大多分为两种:第一种是因有些城市户籍、社保等政策性原因的限制,导致出资方并不具备购房资格,为了买房结婚,只能先将房产登记在另一人名下;第二种是出资方对于另一方的赠与。
    对于第一种情形,此种情形并非简单认定为登记方的个人财产。如果由于各种客观情形,导致登记在另一方名下并非双方真实目的,如果双方在婚前或者婚内签署了关于房屋权属的协议,在离婚时法院一般会参照协议的约定进行分割。如果双方之间没有签署相关协议,出资方可以证明房屋为己方单独支付首付,但却登记在另一人名下的,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法官会结合购房背景、出资数额、尤其是公平角度来判定,没有统一定论。
    对于第二种情形,出资方将房产赠与另一方,并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属于另一方的个人财产。
    3、登记在双方名下
    婚前一方出资将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其实质为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视为双方的共同财产。《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第26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出资购买房产,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如双方未对该房产作出特别约定,应认定该房产为夫妻共同所有,但在离婚分割该房产时,出资一方可适当多分。”
    二、婚前双方出资全款买房的产权归属
    1、登记在一方名下
    该种情形与本文第一条第1种情形类似,在此不再赘述。
    2、登记在双方名下
    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付清全部房款,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根据登记情况可认定为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
    三、婚前一方出资首付,并且婚后单独还贷的产权归属
    1、登记在首付支付方名下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房屋预售合同的买受人为该方且产权证登记在该方名下的,该房屋属于其个人财产。另一方婚后参与清偿贷款,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但对以夫妻共同财产或另一方个人财产清偿的贷款部分,离婚时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对另一方给予合理的补偿。
    根据上述规定,一方在婚前支付首付,房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无论婚后单独偿还贷款亦或是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贷款,均不影响房屋的属性,实践中该种情形会认定为首付款支付方的个人财产。
    2、登记在另一方名下
    该种情形与本文第一条第2种情形类似,在此不再赘述。
    3、登记在双方名下
    该种情形与本文第一条第3种情形类似,在此不再赘述。
    四、婚前一方出资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产权归属
    1、登记在出资方名下
    该种情形与本文第三条第1种情形类似,在此不再赘述。
    2、登记在另一方名下
    此种情形并非简单认定为登记方的个人财产。如果是首付支付方对另一方的赠与,并且办理了房屋登记,则属于登记方的个人财产。
    如果并非赠与,由于各种客观情形,导致登记在另一方名下并非双方真实目的,如果双方在婚前或者婚内签署了关于房屋权属的协议,在离婚时法院一般会参照协议的约定进行分割。如果双方之间没有签署相关协议,出资方可以证明房屋为己方单独支付首付,但却登记在另一人名下的,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法官会结合购房背景、出资数额、尤其是公平角度来判定,没有统一定论。
    故如果为了保护首付支付方的利益,建议首付支付方保留好购房凭证,并及时在婚后办理房产变更登记,以保护自己的利益。同时针对共同还贷的实际情形,无论最终哪方获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均要向对方补偿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的增值部分。
    3、登记在双方名下
    该种情形与本文第一条第3种情形类似,在此不再赘述。
    五、婚前双方出资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产权归属
    1、登记在一方名下
    该种情形与本文第一条第1种情形类似,在此不再赘述。
    2、登记在双方名下
    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婚后共同还贷,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房产。
    婚前财产证明需要的材料如下:
    1、个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簿、申请人的未婚证明,证明由申请人单位人事部门或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已婚的还要带上结婚证;
    2、与约定内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未拿到产权证的带购房合同和付款发票;
    3、经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书。
    二、婚前财产公证的流程如下:
    1、准备好相关材料后,双方必须共同亲自到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填写公证的申请表格;
    2、公证申请被公证员受理后,公证员就财产协议的内容,审查财产的权利证明;查问当事人的订约是否受到欺骗或误导;
    3、双方当事人在公证员的面前在婚前财产协议书上签名。
    总之如果该房产是夫妻其中一方在婚前购买的,并且只登记在自己名下,属于买方个人财产;如果婚后其配偶参与了还贷,属于共同财产。婚前财产证明需要准备个人的身份证明、与约定内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经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九条 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房屋预售合同的买受人为该方且产权证登记在该方名下的,该房屋属于其个人财产。另一方婚后参与清偿贷款,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但对以夫妻共同财产或另一方个人财产清偿的贷款部分,离婚时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对另一方给予合理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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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10:1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