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开车的高跟鞋,一般不能超过4厘米。驾驶机动车不允许穿拖鞋、高跟鞋、坡跟鞋、马丁鞋,当然也不允许赤脚。驾驶机动车时穿软底鞋、平底鞋、运动鞋较为合适。 法律客观: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暂扣等不具备驾驶机动车资格的人驾驶; (二)赤脚、穿拖鞋或者穿高跟鞋驾驶机动车; (三)驾驶机动车时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 (四)驾驶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时互相追逐,攀扶其他车辆,曲折竞驶,驾驶人身前载人; (五)驾驶牵引车所牵引挂车的总质量超过牵引车的准牵引总质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