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再审提交哪些证据才是新证据 |
释义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申请再审人提交下列证据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 (一)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二)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 (三)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 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主要证据,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视为新的证据。 一、举证期限结束后还可以提交证据吗? 对下列情形的证据,虽然超过举证期限提供,但人民法院仍将证据纳入审理范畴: 1、一审中的新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2、二审中的新证据: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再审中的新证据: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法院将该证据纳入审理范畴。 需要向法院解释逾期举证的原因,并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而被告逾期的举证内容采纳与否决定权在于法院。所以在举证时限内难以完成举证责任的,最好能向法院提出延长举证时限的申请,避免逾期举证情形的出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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