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可以推翻吗 |
释义 |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因此,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最常见也是最重要的一种证据形式——书证,属于公文书证的一种。 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8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7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文书证的规则,对交通事故认定书进行审查判断,确认其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对相反的事实予以确认。 三、公文书证的制作主体是具有公共信用的公共管理机关或其授权部门,公文书证是依法制作的公文书。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中,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审查应当根据公文书证的规则进行,只要当事人提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原件或者经制作机关确认的副本,人民法院就应当推定公文书证的内容为真实。对方当事人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不真实的,应当对其主张承担本证的证明责任,即应当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为虚假,如果只是使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处于真假难辨、真伪不明的状态,并未完成证明义务,人民法院仍然应当依据交通认定书认定案件事实。司法实践中,在掌握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要推翻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实比较难。 虽说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下达后,被推翻比较难,但是现实中被推翻的案例还是有的,所以说,如果有不服,还是可以进行复议的。 一、小区内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程序怎么走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 1、除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车辆的或者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以外,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的基本情况; 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 交通事故证据及形成原因的分析; 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2、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无责任。并送达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 3、对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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