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交通事故能不能把已做好的责任鉴定推翻??要看具体的证据是否充分。最高法院和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处理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9号)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时,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做出的责任认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以上就是我为大家总结的内容,希望大家明白。
该内容由 杨振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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