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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用人单位裁减人员
释义
    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应当根据以下程序进行:
    1.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
    2.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办法;
    3.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4.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
    5.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有什么限制吗
    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合法的解除劳动合同主要有以下情况:
    1、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情况的,可依法解除,无需赔偿。
    2、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情况的,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依法解除。
    3、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情况的,劳动合同终止。四、五项应支付经济补偿。
    4、裁减人员的,需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其他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多为违法,需支付双倍经济补偿。
    二、“双减”政策下被裁员了怎么办
    视情况而定。用人单位出现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时,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但是,有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情形,的劳动者,不得被裁员。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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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4:0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