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法定抵销须两人互负债务是对待之债,可供抵销之用;须双方债务种类相同。如都是货款,如一方是劳务,一方是货款,则不能抵销;必须已经到期;破产案中无需到期;必须是可以抵销的债务。法定抵销一般需要向法院申请,破产案件中的法定抵销权申请过程是:破产债权人用于抵销的债权债务均须成立于破产宣告之前,债权应经过申报确认,必须在破产清算分配之前行使,以免延误破产程序进行。抵销必须由债权人主动向清算组提出行使,清算组或破产人方面不得主动主张债务抵销。因抵销权作为债权人的一项权利,是可以任由其行使或放弃的,而清算组主动提出抵销,将使破产财产减少,客观上对多数破产债权人不利,与清算组应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活动的职责不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一)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 (二)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