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派出所要求采集声音的原因是什么? |
释义 | 警局采集声纹主要是为了建立声纹库,以作为证据或线索。声纹识别可协助公安缩小侦查范围,尤其针对非接触式犯罪。目前,中国乃至国际上尚未建立人的声音信息库,缺乏声音库信息使得在没有其它基本资料信息的情况下,无法从技术层面上对声音进行比对和认定。 法律分析 警局采集声纹主要是为了建立声纹库,录了声纹可以作为证据或线索,类似之前采集指纹和人脸数据一样,当声纹采集完成,完成基础的声纹数据库系统建设,声纹识别可以有效协助公安缩小侦查范围,尤其是针对非接触式犯罪,目前,中国乃至国际上,都没有建立人的声音信息库,因为没有声音库信息,在没有其它基本资料信息的情况下,无法从技术层面上对声音做出比对和认定。 拓展延伸 派出所声音采集政策的背后原因是什么? 派出所声音采集政策的背后原因是为了提升犯罪调查的效率和准确性。通过采集声音,派出所能够获取涉案人员的语音信息,从而更好地辨识嫌疑人、分析证据和还原案发现场。声音采集可以作为重要的调查手段,帮助警方更准确地追踪犯罪线索、确定嫌疑人身份和证实证词的真实性。此外,声音采集也有助于提供更有力的证据,在法庭上支持起诉和判决过程。派出所声音采集政策的实施旨在保障社会安全和公共利益,确保犯罪行为得到及时侦破,维护社会秩序和人民安全。 结语 通过声纹采集建立声纹库,可以有效协助公安缩小侦查范围,特别是对非接触式犯罪的侦查。声音采集作为一项重要的调查手段,提升了犯罪调查的效率和准确性。它能够帮助警方辨识嫌疑人、分析证据、还原案发现场,并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持。派出所声音采集政策旨在保障社会安全和公共利益,确保犯罪行为得到及时侦破,维护社会秩序和人民安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调查人员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七十条人民检察院对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及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存在疑问的,可以要求侦查人员提供获取、制作的有关情况。必要时也可以询问提供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及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的人员和见证人并制作笔录附卷,对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进行技术鉴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经人民检察院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经人民检察院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第六十五条监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收集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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