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事司法解释的溯及力 |
释义 | 法律分析: 司法解释,是指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包括审判解释和检察解释两种。对于民事司法解释的溯及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不宜简单套用“溯及既往”原则而追溯到所解释的法律的生效时间,或者以“不溯及既往”原则将其时间效力确定为司法解释的施行之日。如果司法解释出于对其所解释的内容和审判实践的运用等多方面考虑,专门确定溯及力的标准,则应依其规定。明确规定司法解释有溯及力,即规定本司法解释施行后适用于实行前的行为和事件。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款中明确规定:担保法施行以后因担保行为发生的纠纷案件,在本解释公布施行后尚在一审或者二审阶段的,适用担保法和本解释。在该司法解释施行后才诉至法院,但在该解释施行前已经发生的行为和事件当然适用该司法解释。在绝大多数的民事司法解释中,只规定本解释自某年某月某日起施行,并未对溯及力问题做出明确规定。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本解释自2001年1月21日起施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九十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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