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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监护人的指定程序
释义
    

法律主观:
    


    法院指定监护人 的程序: 1、先从可以担任监护人的范围中按照法定顺序予以确定相应的监护人; 2、有监护资格的人对监护人确定一事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指定诉讼中的 法定代理人 。根据《民法典》第二十八条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 或者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 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 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九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条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二条
    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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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2 20:5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