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精神病人可以担任公司的董事吗 |
释义 | 不可以,精神病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违反以上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风险提示:董事如何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一至二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根据新公司法,有限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所以也不一定有董事会,但至少需从股东选出一席董事(公司负责人)对外代表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有董事会,至少要设三席董事。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选举产生。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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