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你好,根据法律规定,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或增值收益,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另一方对孳息或增值收益有贡献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按照你所描述的情况,你婚前贷款买的房子属于你个人的婚前财产。但是,若婚后还贷款的话,你的妻子也协助参与还贷,对于房子产生的孳息或增值收益有贡献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通常情况下,如果个人财产的婚后收益是基于夫妻共同经营行为所产生,原则为夫妻共同所有;具体个案中的个人婚前房屋婚后收取的租金,以推定共同所有为原则,以认定个人财产为例外。 你所描述的婚后商铺收租,原则上应为夫妻共同所有。若想具体落实财产分配问题,建议可以签订相关协议来具体约定一下。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