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户籍材料具体如下: 1、询问。由于我国各省,甚至各地市对于户籍证明规定不一样。首先应咨询当地派出所; 2、单位申请人。申请出具户籍信息证明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单位介绍信; (2)单位工作人员有效身份证件; (3)需要了解被证明对象户籍信息的原因说明。 3、公民申请人。申请出具户籍信息证明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2)申请人需要出具户籍信息证明的原因说明。 4、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交委托书、委托人和受托人居民户口簿;公民申请人为监护人的,还应提交监护人和被监护人居民户口簿; 5、市民户口簿遗失,如果确实急需户籍证明的,警方称可以将身份证复印件或常住人口登记表复印件到派出的所加盖户籍专用章,可作为户籍证明使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