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建筑工程总承包资质标准 |
释义 | 建筑施工企业、探矿单位、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照建筑法的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2、具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法律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3、具备从事建筑活动所需的技术设备;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工程监管单位组织,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设备和建设工程竣工成果等,分级取得资格,经资格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级别的资格证书后,只能在资格级别许可的范围内进行建筑工作。 一、商品房交付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商品房交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件和设备的验收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6、有消防证书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二、个人承包施工是否合法 不合法的。 承包人从事建筑工程必须具有主体资格,即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以及具有从事建筑行业的资质方可作为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承包方当事人,个人明显不得成为承包方。 《建筑法》第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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