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标准 |
释义 | 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苏民发〔2009〕8号)和市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居民中等偏下收入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标准的通知》(宿政办发〔2017〕63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拓宽住房保障受益面,提高我县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水平,结合我县实际,拟对我县2017年度城镇居民标准进行调整。一、调整依据本次调整以2016年沭阳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依据(23933元/年)。二、具体内容(一)城区低收入标准:省政府令第50号令《江苏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六条规定:“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标准,应当能够覆盖20%以上的城市家庭”。经测算,我县城区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比例为50%左右即可覆盖20%以上的城市家庭。据此,将我县2017年低收入标准由810元/人·月调整为997元/人·月。(二)中等偏下收入标准: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指导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0〕93号)文件规定:“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收入线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按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80%左右的比例确定”。据此,将我县2017年中等偏下收入标准由1170月/人·月调整为1595元/人·月。(三)住房标准:省政府令第50号令《江苏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六条规定:“住房困难标准,应当在当地人均建筑面积的60%以下,15平方米至18平方米之间”。因此,我县2017年困难住房标准仍维持18平方米/人的标准不变。(四)租赁补贴标准:根据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2010年市区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和租金补贴标准的通知》(宿政办发〔2010〕173号)精神,对我县2017年租赁补贴标准进行调整。2017年城镇居民低保家庭租金补贴标准拟由现行的每人9元/㎡·月,调整为低保无房2人以下家庭(含2人)每人14元/㎡·月,其余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按每人10元/㎡·月进行补贴;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租金补贴标准由现行的每人7元/㎡·月,调整为低收入无房2人以下家庭(含2人)每人12元/㎡·月,其余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按每人8元/㎡·月进行补贴。 法律依据:以江苏省通知为参考《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苏民发〔2009〕8号)和市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居民中等偏下收入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标准的通知》第二条 住房租金补贴的标准 (一)住房租金补贴的保障面积标准,2017年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3平方米。 (二)住房租金补贴每平方米补贴标准,2017年低保住房困难家庭(指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住房困难家庭)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每月补贴10元,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每月补贴7元。 汉南区、蔡甸区、江夏区、黄陂区、新洲区根据本区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和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住房租金补贴标准。 住房租金补贴按保障标准面积与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的差额计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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