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可以抵押登记的房产包括: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抵押人的房屋; (三)划拨国有土地上的房屋; (四)依法取得所有权益的房屋含附属物; (五)国有土地使用权经过土地管理部门批准; (六)符合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规定的危险房屋; (七)乡、镇村企业厂房等建物抵押涉及集体土地使用权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