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小孩更改姓名申请理由如下: 1、重名太多,很不方便; 2、寓意不好或者谐音不好,读起来有歧义,极大影响个人生活工作; 3、名字含有多音字或者生僻字,影响识记或电脑打不出来,对生活工作极为不便。 4、申请人姓名和祖辈中的人重名; 5、僧侣尼-姑等出家人需要用法号代替俗名的; 6、夫妻离婚后带小孩,需要改名(此类小孩改名跟母姓较多); 7、在同一个单位或同一个班级里有重名的。 小孩改名字申请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1、标题为“姓名变更申请书”; 2、写明改名字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3、写明改名字的理由; 4、申请人本人签字并注明日期。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六条 自然人决定、变更姓名,或者法人、非法人组织决定、变更、转让名称的,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事主体变更姓名、名称的,变更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