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债权人是债的关系中有权利要求另一方(债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债务人债的关系中有义务按约定的条件向另一方(债权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二者的区别有: 1、权利义务不同。债权人的权利是请求权,债务人一般需要履行给付的义务; 2、义务转移不同。债权人转让债权,债务人转让的是债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3、债权人还享有代位权与撤销权;债务人享有抗辩权。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四条 以支付金钱为内容的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以实际履行地的法定货币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五条 标的有多项而债务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项的,债务人享有选择权;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未作选择,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选择的,选择权转移至对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