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从法理和原则上说,只要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公民改名申请不需要任何附加条件和理由,公安部门也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公民的改名申请。有的地方可能会让你写申请或要理由什么的,纯属刁难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改名字的正当理由
 改名字的“正当理由”通常指:
 1、冠夫姓的妇女去掉夫姓,或称氏改为姓名的;
 2、僧人、道士、尼姑等还俗,法名改俗名的;
 3、姓名含有社会公众不易识别的冷僻文字、不雅文字等;
 4、父母离婚需要更改姓氏的;
 5、变更收养关系的;
 6、其他需要变更姓名的情形。
 去派出所改名七种理由
 改名的正当理由如下:
 1.重名太多,很不方便;
 2.名字含有多音字或者生僻字,影响识记或电脑打不出来,对生活工作极为不便。
 3.僧侣尼姑等出家人需要用法号代替俗名的;
 4.夫妻离婚后带小孩,需要改名;
 5.有特殊情况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八条规定: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从法理和原则上说,只要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公民改名申请不需要任何附加条件和理由,公安部门也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公民的改名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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