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同时在两家公司入职可行吗? |
释义 | 一个人在两个公司同时入职需要满足前单位同意、后单位知晓的条件。双重劳动关系在我国是一个从隐性到显性的过程,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健全,双重劳动关系面临消亡的要求。为规避风险,可以要求员工提交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要求员工保证不存在其他劳动关系,并对员工工作经历进行了解和调查。合法解除双重劳动关系的情形包括对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以及经用人单位提出且拒不改正。 法律分析 一、一个人在两个公司入职可以吗? 法律并没有规定,但原则上员工不可以同时在两家公司任职,但是,同时任职有条件,就是前单位必须同意,后单位必须知晓的情况下才可以。 二、双重劳动关系的概念 所谓双重劳动关系,是指一个劳动者具有双重身份和享有两个劳动关系。双重劳动关系或表现为两个劳动关系都是法定的,或表现为一个是法定的劳动关系,另一个却是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双重劳动关系现象在我国的产生和发展,表现为一个从隐性到显性的过程。但是双重劳动关系自身产生和发展的社会动因,却是我国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的特殊历史条件。一旦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健全,双重劳动关系就面临着被清理且消亡的历史要求。 三、怎样规避风险呢? (1)要求员工在入职时提交与其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2)通过劳动合同声明、劳动合同约定等方式,要求员工保证其不存在其他劳动关系。 (3)对员工的工作经历作适当的了解和调查。 四、合法解除双重劳动关系的情形 (1)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注意这里对工作任务造成的影响必须达到“严重”的程度,轻微影响或者没有影响,用人单位无权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高创人力人力资源专家认为:程度是无法衡量的,建议用人单位通过规章制度对“严重影响”做出量化、细化的规定。 (2)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在发现劳动者的其他劳动关系后积极主张权利,包括要求其解除与前单位的劳动关系或者解除现劳动关系。 劳动法中,没有禁止,一个人在多个公司任职。那么,一个人在两个公司入职可以吗?如果要在两个公司上班,首先要征得第一个公司的同意,并且入职之前,要告知第二家公司情况。若隐瞒的话,容易引起劳动纠纷。员工与第二家公司都需要对原公司,给出经济赔偿。所以,一般员工入职,都会要求提交离职证明的。 结语 合法解除双重劳动关系对于保护用人单位的利益至关重要。首先,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员工在入职时提供解除与其他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证明。其次,通过劳动合同声明和约定,要求员工保证不存在其他劳动关系。此外,适当了解和调查员工的工作经历也是必要的。然而,要注意合法解除双重劳动关系的情况必须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并且用人单位应通过规章制度对严重影响进行量化和细化的规定。总之,尽管劳动法未明确禁止一个人在多个公司任职,但在入职时需要征得原公司同意并告知第二家公司的情况,否则可能引发劳动纠纷并需要经济赔偿。因此,员工一般会被要求提交离职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决议:第四章 劳动管理 第二十条 特区企业雇用的职工,由该企业按其经营的要求进行管理,必要时可以解雇,其手续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办理。 特区企业职工可按照劳动合同规定,向企业提请辞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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