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遗腹子继承权的几个问题 |
释义 | 法律分析:遗腹子也享有继承权。分割遗产时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且遗腹子可以享有代位继承权。 一、胎儿有无继承权 胎儿有继承权。法律规定,对于未出生的胎儿,如果涉及到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利益保护问题的,可以视胎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并规定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在其平安出生后,依法继承,但是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则继承取消,其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 二、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什么方式处理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处理: 1、折价,是指将遗产实物通过变卖等方式折为现款由各继承人按应继份额分配现款; 2、适当补偿,是指将遗产由最需要遗产的一名继承人继承,对其他继承人的损失; 3、共有,是指对遗产中各继承人均坚持继承则不分割遗产由各继承人共同继承,按各自应继份额对该物享有同比例的所有权。 处理遗产需要遵循的原则有: 1、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 2、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如果要接受或放弃遗产的,应该作出相应的意思表示; 3、夫妻之间共有财产或者家庭共有财产在分割时需要分出其他人的财产,只能对被继承人个人财产部分进行分割; 4、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5、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三、胎儿视为具有什么权利 继承遗产和接受遗赠的权利。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即在进行继承或者赠与时,应当将胎儿视为是自然人。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即胎儿出生为死体的,继承的份额应当由被继承人的其他继承人按份享有,赠与的财产仍归赠与人所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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