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销货方电子发票未入账、购货方电子发票也未入账的,销货方收回原电子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与存根联及其他联次一起粘贴备查; 2、销货方电子发票已入账、购货方电子发票未入账的,须收回原电子发票联,方可开具相同内容的红字电子发票,红字电子发票记账联撕下作为人账凭证,其余联次不得撕下,收回的电子发票联随红字电子发票存根联装订; 3、购货方电子发票已人账的,销货方电子发票不论是否入账,销货方必须取得购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销货方以购货方出具的《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和红字电子发票记账联为原始凭证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置。 电子专用发票如何作废 电子发票应通过开具红字发票进行冲销作废。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置,在纸质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作废条件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三点: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章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禁止非法代开发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