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盘锦伤残等级评定办理费用 不提供费用。 二、盘锦伤残等级评定办理材料 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公务员需提供《公务员登记表》、人民提供《警察晋衔审批表》; 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书面意见、本人档案材料和近期2寸照片; 申请新办评定残疾等级,提交致残经过证明(2人以上)和医疗终结后的诊断证明; 申请人书面申请。 三、盘锦伤残等级评定办理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四条因战、因公、因病致残性质的认定和残疾等级的评定权限是: (一)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 (二)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区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 (三)退出现役的军人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需要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和评定。评定残疾等级,应当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残疾军人由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机关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第二十五条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及时评定残疾等级,退出现役后或者医疗终结满3年后,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有档案记载或者有原始医疗证明的,可以评定残疾等级。现役军人被评定残疾等级后,在服现役期间或者退出现役后残疾情况发生严重恶化,原定残疾等级与残疾情况明显不符,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可以重新评定残疾等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