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砍伐经济林需要办林木砍伐证吗?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采伐林木必须持有采伐许可证,违法砍伐国家保护树种或超过规定数量将受到刑事追究。采伐许可证的核发部门根据单位隶属关系不同而有所区别。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不需要办理采伐许可证。然而,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也需要办理许可证。 法律分析 如果没有砍伐证,砍树,超过一定数额或者是砍伐国家保护树种。应被砍伐林木10立方以上,会判刑。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实行采伐许可证的范围凡采伐下列森林、林木者,必须中请林木采伐许可证:(1)全民所有制单位经营的各种森林、林木;(2)集体所有制单位所有的森林、林木;(3)个人经营的自留山和承包的荒山、荒地营造的林木,以及责任山上的林木。但是,采伐竹子和不是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以及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房前屋后自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2.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根据采伐单位隶属关系,由下列有关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1)县属企业事业单位,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发;(2)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由其林业主管部门或授权的单位核发;(3)林业部所属的国营林业局,由林业部或其授权的单位核发;(4)部队单位,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核发;(5)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核发;(6)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代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发;(7)农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采伐以生产为主要目的竹林,比照上述的有关规定办理。 结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于没有砍伐证、砍伐国家保护树种或超过规定数量的砍伐行为,将面临刑事判决和法律责任的追究。根据许可证的规定,采伐林木必须获得采伐许可证,除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外,其他单位和个人必须办理采伐许可证。不符合规定的采伐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根据采伐单位隶属关系不同而有所区别。对于以生产为主要目的的竹林,也需按照相应规定办理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修订):第六章 经营管理 第五十六条 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 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等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 采挖移植林木按照采伐林木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修订):第六章 经营管理 第五十五条 采伐森林、林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益林只能进行抚育、更新和低质低效林改造性质的采伐。但是,因科研或者实验、防治林业有害生物、建设护林防火设施、营造生物防火隔离带、遭受自然灾害等需要采伐的除外。 (二)商品林应当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采伐方式,严格控制皆伐面积,伐育同步规划实施。 (三)自然保护区的林木,禁止采伐。但是,因防治林业有害生物、森林防火、维护主要保护对象生存环境、遭受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必须采伐的和实验区的竹林除外。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前款规定,按照森林分类经营管理、保护优先、注重效率和效益等原则,制定相应的林木采伐技术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修订):第六章 经营管理 第六十一条 采伐林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完成更新造林。更新造林的面积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更新造林应当达到相关技术规程规定的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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