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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哪些标志是不允许作为商标注册的
释义
    根据相关法律可知,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1.缺乏显著性的标志,但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
    ①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
    ②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③其他缺乏商标显著特征的;
    2.缺乏显著性或者具有实用、美学功能性的立体形传。及时经过使用获得显著性,也不能获得注册。
    ①仅有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如:苹果是圆形的);
    ②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如:笔记本电脑折叠形状);
    ③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如:篮球的圆形形状);
    3.基于业务关系恶意抢注他人未注册的商标。
    4.和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第十二条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第十三条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第十五条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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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16 18:16: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