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风险规避的实质是回避掉风险,而风险转移的实质是将风险转移给第三人,采取相应的措施后都与该风险无关。风险规避不涉及风险的转移过程。 风险转移原则: 1、风险负担的移转采用交付主义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交付前,风险由出卖人承担;标的物交付后,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2、交付的含义 交付指买卖标的物占有的移转,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在风险移转上的功能完全相同。 3、只要标的物已经交付,即使买受人尚未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风险也移转由买受人承担。 因此:保留所有权买卖中,自完成动产交付时,风险即移转给买受人承担。 4、只要出卖人不构成根本违约,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后,风险即由买受人承担。 出卖人交付了标的物,但出卖人有其他非根本违约行为,买受人虽应承担风险,但买受人仍可对出卖人主张违约责任。 如果出卖人的交付本身构成根本违约,那么出卖人的交付就约等于没有交付,所以风险就不会发生移转。 5、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如保险单、合格证、原产地证明书等)的,只要已经完成了标的物的交付,风险也发生移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