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质物损失责任:若因质权人或第三人过错导致质物毁损,应承担民事责任;若因质物自身原因损坏,出质人负责,质权人可要求担保;若质物有损坏或价值减少风险,质权人可要求出质人提供担保,如出质人不提供,质权人可拍卖并用于债权清偿。(一)质权人过失。质押期间,质物处于质权人的控制之下,质权人有责任妥善保管质物。如果质权人保管不善导致质物灭失或损坏,质权人应承担民事责任。(二)第三人过错。如果质物因第三人的过错而受损或毁坏,该第三人应承担民事责任。质权人和出质人都可以向侵权的第三人索赔,所得赔偿金作为出质财产。(三)因质物自身原因造成。如果质物因自身原因损坏或价值减少,并影响质权人的权利,出质人应对质物减少的价值负责。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担保。(四)质物有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可能危害质权人的权利。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担保。如果出质人未提供担保,质权人可以拍卖或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商将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向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二条 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请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该内容由 左少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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