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一,中考加分:加5分 1.三侨考生(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子女) 2.外籍华人的子女,留学回国人员的随归子女(须随家长在国外连续生活一年以上); 3.少数民族考生; 4.港澳台籍考生。 5.现役军人子女 二,中考加分:加10分 援鄂医疗队子女 三,中考加分:加20分 1.作战部队(“作战部队”系指担任战备值班任务的师以下战斗部队)军人的子女; 2.在驻国家确定的一、二类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岛屿部队工作的军人的子女; 3.有子女后曾在上述地区和岗位工作累计满5年的军人的子女; 4.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和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 5.平时荣获二等功或战时荣获三等功及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 6.受正大军区级及以上表彰奖励的军人的子女。 四,中考加分:加30分 1.烈士子女; 2.在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部队军人的子女; 3.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部队军人的子女; 4.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 5.有子女后曾在上述地区和岗位工作累计满5年的军人的子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